有关吊销许可证与执照以及勒令停产、停业所导致的间接损害补偿问题。
鉴于吊销许可证与执照以及勒令停产、停业这样的行为往往是国家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企业或其它组织的财产权益实施的进一步侵害之表现形式,此类侵害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受损失者的财富本身,而是对他们享有的特定权益进行剥夺与限制。
由于这类行为所引发的后果通常会导致受害者所在的企业被迫停顿生产或事业主体消亡,因此,我国的《
国家赔偿法》为此类事项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措施。
根据该
法规的规定,如果因吊销许可证与执照或者勒令停产、停业而给受害人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相关部门将承担对其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必需的日常运转费用进行赔偿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要对任何人在正常业务运作条件下,在停产停业期间理应能够获取的盈利予以赔偿;
同时,也不包括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所有费用开支。
需要明确的是,赔偿内容仅仅限于平时经营运行中的必要支出,且只计算为损失的一小部分,而非全面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