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网络贷款相关的事宜中,借款方需承担的仅限于本金和合理利息的偿付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超出
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论其类型如何,均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在此特别指出的是,当年度利率超越此标准,即可被视为
高利贷行为,其涉及的利益关系将失去法律保护,因此借款方可有权拒绝支付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
另外,若贷款平台试图通过司法途径索求这部分超额利息,法官通常会驳回其
诉讼请求。
正因如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提到的原则执行,确保其没有越过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
只要出借方要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且该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门槛,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