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受到
工伤影响而导致其身体
伤残等级被确定为五级到十级之间时,其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届满结束,或是该名员工本人有明确意愿自行
解除合同协议时,均应由其雇佣方履行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