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特定
刑事犯罪法律术语,它所指向的行为特征在于,
行为人明知晓悉了他/她人正在运用互联网,并且以非法手段实施
涉嫌犯罪活动。
在此基础上,若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甚至是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各类技术层面的支持,或是在金钱支付和结算等环节提供相关协助,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对于这一类
犯罪行为,如需对行为人提出严厉惩处,则需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方可给予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惩罚。
然而,什么叫做“情节严重”呢?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便可视为“情节严重”:
首先,如果行为人为三个及以上不同对象提供过上述类似的帮助;
其次,在后续的金钱支付和结算过程中,涉及的金额也需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相关领域提供的资金过五万元;
再者,若在此过程中获得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最后,如果曾经因类似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在之后继续从事着此类犯罪活动的,以及若因为行为人的帮助导致被帮助对象犯罪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等等这些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
由此可见,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性需要依据详细的案件事实和
证据来进行综合考虑,因此要确定是否能对某位被告判处
缓刑,必须针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