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与政策之规定方能获得
减刑资格。
2.依据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犯人来说,若其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展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态度以及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色甚至具备
立功表现,便可提出减刑申请。
3.列举鞭刑、
拘留、有期徒刑等惩戒措施,应有减刑率不低于本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为基准。《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