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从犯身份并非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行动的基础要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实施
逮捕的实质要件,便需启动针对相应人员的逮捕程序。
具体而言,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首先,有案发
证据能够充分证明
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凿存在;
其次,被指控者未来可能面临的
刑事责任惩罚严重程度达到
有期徒刑以上档次;
再者,尽管已采取了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阻止其继续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已达到达到了采取逮捕手段进行准确定位和实时管控的必要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