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任妻子所生子女对于现任妻子财产的
继承权问题,需要依据双方间是否已经建立起
抚养的
法律关系进行判断。
如果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已经构建起抚养教育的法律联系,那么这此两者将享有互相
继承对方遗产的权益。
为了明确
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抚养教育的法律联系,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是在他们重组家庭之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步入成熟期;
其次是他们共处的时间节点的长短;
再次检查继父或继母是否实质性地承担了对继子女的日常生活的照顾及抚养责任;
最后则考察家庭身份融合的深度。
在司法界的实践操作过程中,通常会从两个角度上来判断:
第一个是从经济方面出发,查看继父母是否为继子女的教育或者生活费支付了部分乃至全部;
第二个是从生活层面来看,关注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时间共同生活,并且在生活中对其提供关照、援助以及关爱,以此促进继子女的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