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企业向员工提出
加班请求时,需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首要因素即须出于适应其生产经营需求,进而延长正常工作时间;
次要条件则为企业有责任尊重工会权威并及劳动者合作之意,经过充分磋商方得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在这一前提下,员工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加班要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形之中,员工均可无条件地拒绝企业的加班请求。
尤其当用人单位为了应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而要求员工加班之际,劳动者不被允许拒绝:
第一种情况即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是因为其他某种原因,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急待进行紧急处置的时候;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出现故障问题,进而直接影响到生产运营以及大众利益,为了尽快修复以恢复正常状态,必须及时采取抢修措施的时候;
第三种情况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具有特殊性的情况。
此外,对于已经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妇女以及正处于哺乳期且子女不满一岁的女性劳动者来说,无论面临何种情况,她们都有权拒绝参与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