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
1、嫌疑人被判处
拘役、
管制或单处
附加刑可能性较大的情况;
2、
犯罪嫌疑人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或者具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主生活,以及怀孕及哺乳期内妇女,进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构成实质性危害的;
3、犯罪嫌疑人已执行
羁押期期满,但案件仍未审结,依法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若选择采取
保证金的
担保形式,则需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倘若以提供保
证人的方式作为
保证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