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
犯罪的惩治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根据本
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可视为构成此罪的情节严重:
(1)利用
盗窃、贿赂、欺骗、威胁、电子入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将通过前述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
(3)违反
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要求,擅自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是上述
违法行为而故意为之。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并
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
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