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从其父母处
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但如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属于夫或妻中的某一方,则不在此限之内。
在夫妻所有的众多财产形式中,
共同财产无疑是最为典型和普遍的一种共有类型。
依据集体所有制下
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原则,任何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尚存之际,理当尊重并保护整个共同资产的完整性及连贯性,非特定情况不得请求分割共有
产权,同时也无法对内部权益进行任何比例性的划分。
而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终止夫妻关系之后,否则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肆意地擅自决定对其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