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条件便是取得有关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若某项施工项目具备潜在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可能性时,还需获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
施工方只能在获准的特定路段与时段内执行施工任务,并且须在施工地点附近设立清晰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合实施经审定且适宜的防护措施,竭力
保证来往车辆的安全通勤。
完工之后务必及时移除道路上的所有障碍物,以排除一切安全风险。
经过施工的路段必须接受相关道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经过确认符合通行条件后才能继续开放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