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触犯的客体范畴,为公众安全权益的保护领域;
第二层次的阐述,其客观表现形式则是在道路场合内,驾驶员于饮酒过量之后,仍然驾车行驶或者实施不理会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条例规定的速度极限,肆意狂奔的驾驶活动,同时这些活动需具备严重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从
刑事责任角度看,
犯罪活动的主体往往为一般的社会成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主观心态,即
犯罪者明确知道自身在道路上酗酒
驾驶机动车或者以高速在道路上驾车竞逐的行为,会对广大民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产生实质性的威胁,而他们却抱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种心态被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