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试用阶段中,劳工是有权随时终止雇佣关系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提前通知雇主整整三天。
在
试用期内,倘若劳工能够提前三日向其雇主表达
辞职意愿,则他们将摆脱劳动协议的束缚,而雇主也不必对该劳工作出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反之,若劳工违反了这一规则,则雇主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雇主而言,以下类型的员工绝对不可解雇:
首先是那些勤恳工作,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他们在离职之前并未经历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或是那些疑似患有职业病的病患在接受仔细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者;
其次,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遭受职业病侵袭,或者因劳动
工伤导致身体全部或部分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同样也是不可以被解雇的;
再者,如果员工身处生病或非因工受伤的医疗阶段,无论如何都不得被解雇;
最后是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时,雇主也不得任何理由进行解雇。《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