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如下情况时,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和
盗窃罪行:
当用户有任何一种情况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其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时,将可能面临不低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不低于两万元但也不能高于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或是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处罚将会上升至五年以上甚至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罚金也将增加至五万元以上但也会限制在五十万元以内;
如果存在恶意透支的情节,并且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将会面对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其间还需要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面临财产的没收。
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况即“使用伪造信用卡”,即利用各种手段制作出虚假的信用卡来进行诈骗;
第二种情况则是利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而第三种情况,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恶意透支,这种行为被定义为当持卡人有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后仍然继续透支,即使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缴通知外,也拒绝归还
欠款。
对于修改的说明部分,主要处理的内容集中在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相关条款的详细描述上。
我们可以看到增加了这条法律中关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情况的介绍和处置方式的确定,这里遵循了现行的刑
法规定,即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规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