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征收事宜,需确保给予公平且合情合理之补偿,以
保证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原先生活水平不会下降,他们的长远生计也得以维护。
同时,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务必依法按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各类实物的相关补偿款项,同时还需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
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贴费的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依据区片综合地价予以明确规定。
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应及需求状况、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等。
并且,该标准应该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系统的更新或重建,以对外公开公示。
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各种实物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对于农民的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迁移、居住环境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民们的个人意愿,采取重新分配宅基地修建新房、提供相应的
安置房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公平、合理性之补偿,同时也应对因为征收给农民带来的搬迁以及暂时安置等额外费用进行补偿。
这样才能确保农民们的
居住权和他们所拥有的合法房产的权益不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