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征收土地时,应依照所征用土地的原始使用目的进行合理补偿。
对于征用耕地的情况,其补偿费用主要包含有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部分。
在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为该耕地在被征用前所产出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六至十倍。
而在安置补助费方面,则需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将按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拥有耕地的数量来得出。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以该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作为基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此外,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