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合同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那么当事人则需承担相应的
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须负起
缔约过失之责:
行为人为达订约目的,恶意串通、虚假协商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密切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情况的行为;
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背离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