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
欠款问题属于自然产生的
债务拖欠现象,那么它便属于
经济纠纷领域,参与方需积极应对法庭审理,同时也要求他们在具备了偿还能力后迅速履行所欠之债。
然而,倘若这其中牵涉到了明知故犯,故意利用
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情况,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能被视为
犯罪行径。
所谓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意即持卡者为了实现个人
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超过相关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延长授信期限等手段,且在此过程中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仍然无动于衷,继续实施透支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