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启动
公司清算程序之际,对剩余资产的具体分配有着明确的融通次序。
具体而言,在先充分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之后,
清算财产将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员工
工资及相关医疗保障、
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
其次,支付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
再次,偿还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清算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将参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因此,所有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均应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作为第一顺位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