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土地确权后遭受的征用,其补偿款项的所有权归属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针对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项,该部分应当全额归属于土地的所有人。
换言之,如若征收的是农村土地,则该笔补偿款项应全数归属于村集体,并非给予农民的补偿。
其次,对于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相关费用,应当归属于原始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所拥有。
也就是说,这些费用应当分配给那些实际耕作该地块的农民。
另外,对于土地在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应该由享有安置权益的村民全权享有,并直接发放至他们的手中。
关于每项补偿费用的处理方式,各被
征地单位需将其收齐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首先,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应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
其次,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应彻彻底底归属于原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人。
最后,安置补助费的最终归属问题,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