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依据医患双方人身受到损害的程度之轻重,将
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级别:
即一级医疗事故,其严重性表现在给患者带来了生命终结或严重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其严重性体现在给患者带来了中等程度的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从而导致了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其严重性在于给患者带来了轻微残疾及器官组织损伤从而导致了一般的功能障碍;
而四级医疗事故则主要表现为给患者带来了明显的
人身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