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有民营企业决定实施裁员措施时,被裁撤的员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每个劳工每完成一年的服务期,企业需支付其一个月的固定
工资作为激励。
同样地,若劳工已为公司服务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期支付;
若劳工只服务了不到半年,则以半年期来支付补偿金。
有以下几种迹象明显的情况出现时,雇主必须向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假如劳动者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剥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2、如果雇主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他们的员工提议
终止劳动合同并且经过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后得到同意;
3、要是雇主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辞退劳动者;
以及4、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雇主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该在裁员前不少于30天时间内向法定代表团体(如工会)或全体职工作出详细陈述,同时还须提交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详尽资料。
考虑到裁员即便是由于既非劳工也非劳工自身原因产生的,此外,裁员行为难免会对劳工们在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裁员之前应虚心倾听工会或职工的宝贵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