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中,从诞生之初直至离开人世之际,他们都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他们有资格依法行使各种民事权利并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
所说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是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自然人或者各类社会团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有相关民事权利以及负担对应民事义务的必备条件。
尽管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基础,然而它并非具体的民事权利本身。
民事权利能力仅代表了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并且这种资格始终存在。
然而,拥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若想真正享有某种实际的权利,则必须通过特定的行为积极介入并参与到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
《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