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均决定以
遗嘱形式向同一后代或数位后代分配财产与权益,那么这对夫妇可共同拟定一份遗嘱,将他们的共有财产以协商后的名义进行分配给选定的
继承人。
当然,夫妻双方也有各自单独拟定遗嘱的自由,将他们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明确划分并制定归属事实的继承人。
如夫妻中有一方仅有愿望制定遗嘱来确定继承人,那么该制定人便可自行拟定遗嘱,按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比例,把他/她的那部分划分给特定的继承人。
然而,如果在遗嘱的编纂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配偶的应有份额,而是直接处理了全部财产。
那么,对于遗嘱中涉及到的、属于配偶应得的共有财产份额的部分,将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