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约定采用
仲裁作为
争议解决途径之唯一手段的合同,亦可依据法律规定提
起诉讼。
该等合同明确规定仅适用仲裁作为解决争端之方式,因此当争议无法通过仲裁得以妥善解决时,相关
当事人仍有权诉诸于
司法审判程序。
在此情况下,倘若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经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议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时,当事人亦可选择径直向受理法院提起
诉讼。
《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