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孩童在学校放学后仍留于校内嬉戏游玩,而由此引发
人身损害事件时,学校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正常放学时间内,若学校未能有效催促孩子们立即回家,那么相较之下,学校依然具备管理与监护之责。
倘若学校因未尽其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孩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则学校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