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涉及开设赌场而被定罪的被告而言,若他们能够主动归还所有非法所得,则将有助于达到
减刑标准并获得宽大处理。
根据适用的相关
法规,那些被判处在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并有明确改正意愿的,或者有显著行为表现的,都可能获得
减刑处理。
对于这部分罪犯来说,积极主动地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正是体现了他们有诚挚的悔过之意和积极的改造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