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违法
强拆行为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所要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合法地执行
强制拆迁:
第一,必须是负责实施
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主要行动者;
其次,必须先与被拆迁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若协商无果,被拆迁方有权申请
行政复议或是提起
行政诉讼。
若出现未经上述程序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况发生,且施工场地的建筑物具有被强制拆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此类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
法定节假日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
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