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方致使订约对方人身受到损害时的
赔偿方式,法律明文规定需对其在人身受损情况下所支付的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等予以全额赔偿。
至于具体的
赔偿金额,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决定,如若无法达成共识,亦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从而公正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