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某些传销组织,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手段,让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相应产品和服务来获取参与资格,同时还会根据他们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进行酬劳或返利计算,这无疑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从而诱使、威胁更多的人加入,最终目的是诈骗钱财,导致经济和社会秩序混乱。
对于这些传销组织而言,当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超过30人,并且层级达到3级及以上时,就必须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
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组织者或领导者角色的人,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以
罚金;
如果
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而对于那些普通
违法人员,我们将本着教育和挽救大多数人的原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控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