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立教育机构中,教师有权获得固定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且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福利权益。
同时,他们也被赋予了在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的法定权力。
然而,具体的薪资水平将根据教师与所在学校之间签署的
劳动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佣方与教师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含有寒暑假不支付
工资的条款,那么这明显违反了我国《
教师法》中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若教师与学校在寒暑假工资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教师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请求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将会对该案件进行受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
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