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禁止非法占用农用耕地进行养殖业的建设活动。
因此,那些违反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之上建设养殖场的行为理应受到依法强制拆除的
处罚。
然而,在拆除这些
违法建筑之前,必须遵循以下必要的法律程序:
首先,需要对该建筑物的性质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
其次,被处罚
当事人有权行使其陈述与辩护的权利;
第三,需向
被执行人发放建筑物性质
认定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时明确拆除的时间要求和具体标准;
最后,待上述步骤全部完成后,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在此过程中,还需遵守法定的
行政复议和
司法诉讼期限,以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