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代位继承权过程中,需要关注其独特而显著的几个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首先,代位
继承人的身份是明确且专属性的,他们仅限于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亲属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两个群体;
其次,行使代位
继承权的时间节点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的情况下,才能够启动这个程序;
再者,代位继承的
适用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它仅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的范畴内,并且通常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所能
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只是被代位继承人原本应得的那部分;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到代位继承的实施,例如被继承人是否立有
遗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