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系指
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偷盗、
欺诈等手段,
非法占有或侵占
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若受国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所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滥用其职务权利,采用隐蔽、偷盗、欺骗等手法,对国有资产进行非法占有,亦应视为贪污罪论处。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