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诈骗等
公诉案件时,首要的原则是公检法三大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从个人角度来看,我们仅能对
自诉性质的案件进行
撤诉。
然而,若涉及到诈骗
犯罪,那么这就属于
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务了。
因此,无论是在
侦查阶段还是
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都具备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的权力。
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由法院直接审理此类案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并不能主动撤销案件。
往往需要履行退回检察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或有罪判决等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符合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标准,且
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退还
赃款并获得
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从而撤销该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