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
婚姻破裂之际有权选择放弃共有财产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妇之间的
共同财产应依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置,若配偶二人均能在协商过程中针对一方放弃财产、另一方获取所有共同财产这一约定达成共识,则在
离婚诉讼中,该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此协议表达出将共同财产放弃的意愿,并将所有财产让渡给其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