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将由
代理人及委托人共同负担,两者需携手对第三方
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此过程中,代理人所承担的则是一种补充性质的
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应由委托人直接向第三方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若委托人无法独自承担该等责任,代理人则须负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