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依据何种理论和标准来判断并追究
侵权行为人的
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解决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的根本性问题。
在中国的立法框架下,对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环境遭到了污染或生态系统遭受了破坏,给他人带来了人身或财产上的伤害,那么该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涉及到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产生的纠纷时,行为人有义务就法律规定的免除其责任或减轻其责任的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将根据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这些行为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若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惩罚性
赔偿金。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