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即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自行向司法机关
投案自首,并如实地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
或者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地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到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立功则是指已经归案的犯罪分子,在主动坦白自身的犯罪行为过程中,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且经过调查核实确属真实情况,或者犯罪分子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关键性的案件线索,使得原本难以侦破的案件得以顺利告破。
《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