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系针对非法占有的不道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的法律
法规,运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违法行为。
通常情况下,所谓利用信用卡,即表示采用伪造的或已过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犯罪的一个分支,与普通
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此类案件中,信用卡被视为犯罪工具。
若行为人将信用卡用作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则应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