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离异六个月内所生子女尚未年满两周岁,通常情况下将由女方获得
抚养权。
但是,若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男方有权申请
变更抚养权并获得批准:
一是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生理障碍;
二是具备
抚养能力但未尽到抚养义务;
三是存在其他合理理由使得女方无法继续照料子女。
在此情况下,子女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与维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