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
旷工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国家法律
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界定,这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通常来说,这些具体规定会体现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之中,旷工的时间限度亦可根据需要加以设定。
在此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已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公示与告知。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导致旷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
然而,若企业本身并未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当面临员工旷工的情况时,应首先采取积极措施,如催促其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告知其旷工天数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等,然后再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
所谓“旷工”,是指在正常工作日内,员工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离岗,或者请假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申请续假或者续假未获得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工作岗位的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旷工通常被视为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请假期限届满后,未能及时申请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
3.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