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责任人需要向被
监护人支付生活费用时,通常情况下应该采取一次性的支付方式。
若是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则按照
诉讼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生活费用进行计算,该项计算应延续至其18周岁为止。
而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成年被监护人来说,该项费用将计算20年;
如果被监护人年龄超过了60周岁,那么在计算过程中每年都要递减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