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使用电捕鱼手段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其处罚应当依照以下标准执行:
首先,行为人通过采用电鱼等破坏性方式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应当对其所获得的渔获物以及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其次,若该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当对其捕捞工具进行没收,同时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最后,如果该行为情节极其恶劣,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