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案例以及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表示商品无任何退换政策,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属于无效协议。
即使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仍然拥有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退货的权利,或者向商家提出维修、调换等相应的服务请求。
当没有国家法规或双方合约存在时,消费者从收到货物之时算起,最多可享有七天的退货期;
若超过该期限以后,商品并未出现法定的
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仍可要求商家提供维修、调换等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商家不得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面公告等方式,来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或免除自身应尽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负担,这些都是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
如果上述形式的文件包含了上述内容,那么它们将被视为无效。
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但是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消费者已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商品如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
(4)已经交付的报纸、杂志等。
消费者在退货时,必须保证商品的完整性。
商家则需要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关于退回商品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但如果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有其他约定,则需按照约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