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之构成形态的主要特征可归纳如下:
其所侵害的双重客体既包括了国家对于血液及其制品的严格管理体制,又涵盖了维护公众卫生安全这一重要使命;
在犯罪行为方式上,表现出在特定环境下,违反国家相关准则进行血液制品生产活动,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者违背其他相关操作规程,从而引发严重影响他人生命健康的恶劣后果;
此外,该罪的实施者须为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授权且有资格进行血液制品制作与供应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而在犯罪心态层面,必须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