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的
拆迁补偿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知道所谓的"分开补偿"实际上是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补偿进行区分对待。
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所以其补偿权益也自然归属于村集体,并不会直接发放到宅基地使用者手中。
然而,房屋的所有权则属于村民个人,因此房屋补偿权益便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村民个人。
当村民的宅基地遭受征收时,若无其他宅基地可供使用,那么村集体有责任为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他们能够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住房。
其次,土地补偿的对象主要是
土地使用权,通常情况下会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是货币补偿;
二是置换补偿。
至于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其对象则是物产所有权,包括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菜等各类物品,一般仅提供货币补偿。
最后,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构成部分,主要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
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两大部分组成。
在
拆迁过程中,对于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应当经过合法审批且不得超过控制标准。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