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所设立的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性质为社会保险事务的监管机构。
在此背景下,其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监督检查活动,当面临被检查对象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个人时,其须恪守诚信原则,真实且准确地提供与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还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管理流程以及投资运营等环节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或向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