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犯罪中,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者,有可能被允许进行
取保候审:
首先,如果可能会被判以
缓期执行、拘留或单独使用该种
刑罚的罪犯;
其次,如果可能会被判处长期监禁,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罪犯;
第三,如果正在孕育或喂养新生儿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产生实际危险的情况下;
最后,如果已被
羁押期限归于结束,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